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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会法院对一起因公司搬迁离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纺织公司无需向离职员工小黄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黄在纺织公司工作了16年,担任总账会计。2022年7月,纺织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决定将办公地址由原来的江门新会搬迁至佛山顺德。
新、旧公司两地相距30公里,小黄认为纺织公司搬迁对其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对此,纺织公司亦提出车辆接送或推迟30分钟上班、提早30分钟下班或每月提供油费补贴的方式解决通勤问题。小黄不接受纺织公司提出的解决方案,向纺织公司发出解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结清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后经小黄向新会仲裁委申请仲裁,新会仲裁委裁决纺织公司向小黄支付经济补偿金,纺织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新会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7.4万余元。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企业因自身发展规划进行的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予以支持。
但如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的影响,且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纺织公司对经营场所进行整体搬迁属于生产经营所需,新、旧公司地址相隔30多公里,以当前交通网络及目前交通工具来看,通勤时间并未超过合理限度,故工厂搬迁虽然客观上对劳动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并不属于重大影响。
同时纺织公司亦提供专门班车、调整工作时间、补贴油费等解决方案供员工选择,最大限度降低工作地点变更对劳动者造成的影响,并承诺工作岗位和薪酬待遇不变,纺织公司已为小黄继续履行原合同提供了合理的条件。综上,新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公司搬迁是基于生产运作情况作出的经营决策,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员工通勤、生活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作为用人单位,公司要积极通过提供班车、通勤补助、调整工作时间、提供宿舍等补助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维护用工稳定和员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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