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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象山区人民武装部整体搬迁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保障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拟定了象山区人民武装部整体搬迁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象山区二塘乡湴塘村民委员会湴塘村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四至界址范围以实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本次征收土地拟开发的规划用途为特殊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土地征收。
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5号)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8号)的规定执行。
(二)社保安置。根据自愿选择原则,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的规定,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三亿体育官方网站。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如认为征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申请举行听证会,于2023年8月9日之前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二路5号,联系人:罗倩,联系电线),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