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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三亿体育官方网站
添加时间:2024-08-03 18:23:41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三亿体育官方网站

  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的规定,结合宜宾市城市规划区实际,现就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三江新区,翠屏区合江门街道、大观楼街道、西郊街道、安阜街道、象鼻街道、李庄镇、菜坝镇、宗场镇,叙州区南岸街道、赵场街道、柏溪街道。

  (一)征收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屋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未经产权登记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性质、用途及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当事人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做出认定和处理的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装饰装修补偿、室内基本设施设备损失补偿、搬迁补偿、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相关规定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按照《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第26号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执行。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得出的价值,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性质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优惠10%与被征收人结算差价;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人结算差价。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按照就近靠户型、征收一套对应安置一套的原则,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结算差价。

  房屋征收部门在改建或就近地段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用于产权调换补偿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调换,等面积部分免补差价,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屋公摊面积的,房屋征收部门免收被征收人公摊面积补差款;在其他地段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优惠20%与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并免收被征收人公摊面积补差款。

  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优惠10%与被征收人结算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人结算差价。

  对征收私有住宅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经核查他处无住房且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不低于50平方米产权建筑面积的标准进行安置,被征收人不再支付5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的补差款。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与被征收人结算差价。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水电气的补偿费用由已经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因征收房屋造成的空调移机、热水器移机、弱电等室内基本设施设备损失补偿及住宅炉灶费补偿,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空调移机每台500元,热水器移机每部300元,弱电设施每户850元,住宅炉灶费每户800元。

  1.征收非住宅的,被征收人可在以下搬迁补偿方式中选择一种确定搬迁补偿费。

  (1)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空地),按照3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用于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费。

  (2)由资产评估机构对搬迁补偿费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用于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费。

  2.征收住宅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搬迁补偿标准为每户2000元/次。超过100平方米的,每增加1平方米,增加1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偿费。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偿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十二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临时安置补偿,也可以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选择临时安置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在过渡期限内,按照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过渡期限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次月止,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三十六个月。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征收部门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3.过渡期限超过上述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分段计算,及时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偿费: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逾期不足六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对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2倍发放;在此期间内被征收人有权继续使用临时安置用房。

  1.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金额由当事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1)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总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按被征收房屋租金收益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按净利润损失计算:具体按照上一年度报税务部门的数值计算,或由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认定;

  (4)按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域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从业人数按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计算。无法核定实际从业人数的,可根据房屋面积或有效的劳动合同进行认定;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选择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计算方式,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六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也可以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选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在过渡期限内,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过渡期限从签订协议并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计算,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次月止,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产权调换房屋为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三十六个月。选择临时安置过渡用房的,征收部门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3)过渡期限超过上述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分段计算,及时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内的,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超过过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时间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政策性补助包括购房补助、物管费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被征收人的政策性补助包括物管费补助、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补助、产权调换房屋装饰装修期补助三亿体育官方网站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3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被征收房屋用地性质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非住宅(不含用地性质为工业、物流仓储、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绿地与广场用地的非住宅),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每月1.2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三年的物管费补助,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产权调换房屋所在区域商品住宅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被征收人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征收部门直接缴入首次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约定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或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三个月的产权调换房屋装饰装修期补助。

  (二)征收用地性质为工业、物流仓储、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绿地与广场用地的非住宅,可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及用地性质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数额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

  1.按时搬迁奖。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非住宅房屋5万元/户、住宅房屋4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按时搬迁奖励。

  2.整体搬迁奖励。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均按时搬迁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该区域内的被征收人整体搬迁奖励。

  3.选择货币补偿搬迁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按时搬迁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非住宅一层临街营业性房屋500元/平方米、其余楼层营业性房屋和非住宅房屋300元/平方米,住宅房屋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

  (二)征收用地性质为工业、物流仓储、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绿地与广场用地的非住宅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腾空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分段进行奖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10%给予搬迁奖励;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5%给予搬迁奖励。给予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政策性补助以及搬迁奖励等,以户为单位发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的认定,以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为准,一套房产多人共有的,按照一户认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被征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持有残疾证或者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每户5000元的一次性困难补助。

  (三)征收住宅,被征收人、公租房承租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镇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被征收人实际分类实施住房保障。为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时序,可以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中与被征收人明确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的注销事项。

  八、本通知自2023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发〔2013〕19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的征收项目,继续按原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