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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务会议、县人大会议,针对鸡东镇荣华村采煤沉陷治理工程的村民整体搬迁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东北地区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工程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15)1091号),为实现黑龙江省新时期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切实推进黑龙江省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工作,独立工矿区内不同程度受采煤塌陷危害严重,急需整体搬迁。
本次搬迁范围为荣华村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全部住宅性质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
(1)在安置过程中,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范围内有照房屋一比一置换,参照泥草房改造政策5年内不许上市买卖;
(2)关于合法产权的认定,按照自然资源部门2010年进行的地籍调查数据作为基准进行确认。由不动产中心提供反映宗地及房屋状况的图纸,依据2010年实际存在的房屋面积及登记资料,核实产权人信息,确定需搬迁的房屋面积;
(3)对于2010年以后建设有合法建设手续并取得产权证照的,经核实无误的予以认定并依法搬迁。对于无合法建设手续的按附属物作价补偿;
(4)按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设计用途、面积实行“迁一还一,不找结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过搬迁房屋面积的部分按新建安置楼房成本价购买;少于搬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搬迁房屋的价格进行差额补偿。
2、房屋购置物三亿体育官方网站、附属物的补偿。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确定的标准及价格予以补偿;不在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范围内的由政府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1)按照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的原则,以房屋建筑面积45平方为基准户型,搬迁房屋面积45平米以下的无偿上靠到45平方米(不含非住宅)。在搬迁范围内同一产权人被征收范围面积累计超出45平方米,不享受无偿上靠政策。
(2)有照沉陷或水淹灭失的唯一住房拆一还一,按照2010年土地调查确定的情况为准,搬迁房屋面积45平米以下的无偿上靠到45平方米(不含非住宅)。村民须出具原房照、村民证言及村委会证明。
(3)倒塌灭失的有照房屋(包括部分倒塌房屋),经核实确因沉陷导致倒塌后,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年久失修自然倒塌的不予补偿(建筑使用寿命依据建设部门规定)。
(4)无房屋产权证照,在本村只有一处宅基地并持有宅基地证、经确认为唯一住房的搬迁户产权调换一套住宅,其余房屋按照附属物进行货币补偿。
(5)已参加泥草房改造的搬迁户需将政府补贴款退回(不能重复享受政府补贴)后拆一还一,搬迁房屋面积45平米以下的无偿上靠到45平方米(不含非住宅)。
4、因沉陷而搬迁的房屋及附属物的处理办法。经过评估的房屋及附属物在村民与村委会签订协议后,被评估物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有(含临时过渡安置的99套板房),严禁私拆及处置;如发生损坏或丢失,由原房屋村民按评估价赔偿。沉陷房屋及附属物由搬迁领导小组指定的拆除公司负责处理。
5.(1)关于户口管理非荣华村户口的城镇居民(不含原荣华村村民),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①按照对搬迁房屋的第三方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②按照房屋面积找结构差价进行补偿(即“双评估”方式)。
(2)本村内符合合法买卖手续,买卖房屋未正式办理过户手续,凭买卖协议书、中间人证明、村委会证明到房屋管理机构办理过户;
(3)产权证照所有人去世的,按照《民法典》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处置后,到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继承。
(4)关于房前、屋后树木,由林业部门协调办理相关采伐手续后,在规定期限内产权人自行采伐。
6、关于房屋搬迁后原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经营处理办法:鸡东县荣华村住宅区可复垦面积为875亩的土地,搬迁工作开始前,荣华村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形成决议后,与鸡东县惠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承包流转协议,将875亩土地30年的承包经营权无偿流转给鸡东县惠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由鸡东县惠民城司投入复垦土地的费用,复垦后的土地由鸡东县惠民城司经营使用30年。经复垦后,土地指标上平台交易,交易及经营的所有收益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本金、利息和复垦土地的费用支出。
为确保荣华村整体搬迁工作顺利进行,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各尽其责,实施搬迁过程坚持“五公开”原则,即:政策公开、补偿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工作人员公开、咨询投诉渠道公开。确保全过程的搬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进行。其它注意事项:
(一)房屋搬迁范围确定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搬迁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
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已被依法搬迁,原产权人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5.在房屋搬迁公告之前对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照的,需规划部门进行先期确认,如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凡违规实施上述行为提出增加补偿的,不予支持,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二)在搬迁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搬迁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搬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协议也未搬迁的,由作出房屋搬迁决定的人民政府制发房屋搬迁补偿决定书。搬迁人如对搬迁补偿决定书有异议,可在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搬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搬迁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搬迁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